壹.兩岸裝修業之起源與定位
1-1 概論(楔子)
從傳統施工理念、習性及工具操作技巧角度,看兩岸裝修市場起源這個問題其答案應該是一致的。雖然臺灣在經營管理、工法研究這一方面,可能提早某些時問,但以時問去探討這個問題並不正確,如在臺灣處於日據時代、中國處於列強割據的年代,自有其屬於裝修工程這一相關產業的存在,且其產生一種演變性的地域體系。
於1927年後,「interior design」這個一直在臺灣稱之為「室內設計的專業名詞出現開始時,兩岸完全處於兩種不同生活方式及隔離的狀態,所以當其本身受經濟能力之影響,而提升追求某些實際需求時,自然的;「裝修」工作會因地、因時,而發展出一適應自我生存的法則。當這個法則;不是因一個既有的優良傳統及時間經驗所累積而形成,在它發展到某些層面時,它就可能出現許多沒有形成體系的習慣,也就是;它會因市場的快速膨漲,而形成一種不自然及不規則的慣例。此時;若政府及相關單位能因勢利導,廣邀專家學者,度量國情、社會所需,加以擬定制度規範,就不致於因這種慣例的產生,而影響往後健全制度的形成及發展。
反觀有著相同發展軌跡的中國,在其開發經濟、推展貿易的同時,卻能針對這個市場的管理,預先投下許多心力,從所獲得資料顯示,中國主管建築官員對裝修市場定位與重視、比台灣的官員先進多了。同樣的;兩岸都將「裝修」工作稱之為「室內設計」(CSID)(CIID),但兩岸的此項專業人員,所被定位卻有所差異。兩岸的建築主管官員,大都是具有建築專業背景,而非室內設計專業的「中國人」,但顯然的;大陸的建築主管官員,比較能面對現實的修改法令,並使法令符合事實所需。
2001建設部第9號文《關於加強建築裝飾設計市場管理的意見》提到:「建築裝飾設計是建築工程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並談到;「應認真貫徹執行建設部頒發的《建築裝飾設計資質分級標準》,依其分級標準如下;「一,總則(三)建築裝飾設計資質設甲、乙、丙三個級別」。然而;將這個標準對照建設「2000」285號《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一章第四條第二款:「……。綜合設計事務所分和乙級」。同法第四條第三款:「……。專業設計事務所不分級別。」從上述三個「資質標準」來看,中國似乎也沒有將「裝修設計」定位在「建築工程專業設計」。以地方法令;如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發布的《住宅裝修裝飾驗收標準》2一l:「住宅裝飾裝修(以下簡稱裝飾)……等。」從中央到地方,對本業的正式名稱,尚未有一統一共識。但顯然的;已正視到它是「建築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自1938年國民政府頒佈第一份《建築法》開始,歷經1944、71、76、84、95等次修正,在台期間修改時參照抄錄一些日本、美國的法令規則,而中國亦參考一些英國、蘇聯的建築規章,兩岸的建築法令,就是如此所拼湊出,確不適國情所需之產物,而台灣更因某些專業背景的影響,在既得利益維護之下,根本不願認真探討時潮所需,實質已成長存在的「裝修業」這一問題。所以;「裝修」專業合法地位及法規更難企盼定位。而如此不願正視此一專業的結果,無異是造成現今「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一直無法合理定位的癥結所在。
依現存之法章制度,完成一件建築物的設計、規劃、申請、監造由建築師負責其事,但專業技術部分須由專業技師設計、簽證,如結構技師、消防設備師、水電技師、空調技師、昇降設備技師等設備部分。須依相關法令規章,另行設計、簽證。從1971年初訂《建築師法》始,至1995年修訂止(1938年頒布之《建築法》即已將建築物之設計人、監造人稱之為「建築師」),國內之建築營造管理法令均因應時勢所趨,朝專業分工作必要之調整,如修訂結構技師法,1995年修定消防法,消防設備師(士)法,均為因應現有建築法令之不足,也因應專業分工之時勢。然而;與消防設備習習相關之「裝修行為」,並未因應事實所需,訂定相關管理規則,而使得《消防法》未能徹底有效執行,因此;已實屬必須,且與消防(防火、防焰、防燃建材)、逃生(動線規劃)、避難等關係緊密之裝修業,有必要提高其專業人員之法定位階及訂定合理的法令規章。
在臺灣,「裝修」的行為稱為「造作」,而裝修的行為也一直被很清楚的有別於「房屋修建」的改樑換柱,所以,這樣的一種施工行為一直被定位在,增加美感與使用功能的目的上,並無關聯於主體結構的維修和改變。而所謂的「造作」,在宋、《營造法式》一書中提到,小木工的施工行為稱為「造作功」,臺灣話「造作」的意思為,在實用器物上增加美化,就中文字彙的意思也有故意做態的目的,
而這樣的目的,基本上和「設計」的目的不謀而合,只是「造作」面貌所呈現的是,以「工匠」的承襲技術、傳承「樣式」而展現,而現今的專業分工,將這一個「樣式」提供的工作,另行獨立出一個設計專業領域。
香港在這方面使用的名詞似乎較為統一,多數使用「裝修公司」這個名詞,
它讓人很清楚的知道他的營業項目。所以;以「裝修」兩字去定位本業是很明確
的,而放棄「室內」這個名詞,也就沒有那麼的不捨了。相信;沒有一位裝修設計師會拒絕為業主的一棟別墅、獨棟大樓的外觀,做「拉皮」或二次工程的設計或施工,更不會拒絕為它設計一個美麗的圍牆大門或通往主建築物的林蔭大道,如此;「室內」兩個字,原則上不適用於本業業務範圍。
綜合上論,在此建議,提供「樣式」者的工作稱之為「裝修設計」,將此「樣式」建構完成之行為稱之為「裝修工程」,如此言正名順,無須為英文字而爭論不休,畢竟,我國本業自古就有自己的語言。如清朝把主管建築設計的部門叫「樣式房」,其所提供之圖樣「燙樣」則已有粗圖、細圖、大樣圖之分類。
1-1 概論(楔子)
從傳統施工理念、習性及工具操作技巧角度,看兩岸裝修市場起源這個問題其答案應該是一致的。雖然臺灣在經營管理、工法研究這一方面,可能提早某些時問,但以時問去探討這個問題並不正確,如在臺灣處於日據時代、中國處於列強割據的年代,自有其屬於裝修工程這一相關產業的存在,且其產生一種演變性的地域體系。
於1927年後,「interior design」這個一直在臺灣稱之為「室內設計的專業名詞出現開始時,兩岸完全處於兩種不同生活方式及隔離的狀態,所以當其本身受經濟能力之影響,而提升追求某些實際需求時,自然的;「裝修」工作會因地、因時,而發展出一適應自我生存的法則。當這個法則;不是因一個既有的優良傳統及時間經驗所累積而形成,在它發展到某些層面時,它就可能出現許多沒有形成體系的習慣,也就是;它會因市場的快速膨漲,而形成一種不自然及不規則的慣例。此時;若政府及相關單位能因勢利導,廣邀專家學者,度量國情、社會所需,加以擬定制度規範,就不致於因這種慣例的產生,而影響往後健全制度的形成及發展。
反觀有著相同發展軌跡的中國,在其開發經濟、推展貿易的同時,卻能針對這個市場的管理,預先投下許多心力,從所獲得資料顯示,中國主管建築官員對裝修市場定位與重視、比台灣的官員先進多了。同樣的;兩岸都將「裝修」工作稱之為「室內設計」(CSID)(CIID),但兩岸的此項專業人員,所被定位卻有所差異。兩岸的建築主管官員,大都是具有建築專業背景,而非室內設計專業的「中國人」,但顯然的;大陸的建築主管官員,比較能面對現實的修改法令,並使法令符合事實所需。
1-2 論兩岸裝修業的定位問題
以兩岸所實施之《建築法》而論,台灣修訂《建築法》的目的,在為了維護「營造業」及「建築師」的老大地位。自始至終;(至1996年修訂第七十七條)故意忽略一個自古在房屋建築工程中,即佔有重要地位的「裝修工程」,於建築物的重要性。
《建築法》(台灣)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 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同法第十三條:「本法……。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精神;「建築物」設備之施工人員「依法」得為專門職業,因執行業務之需要,得參加專業設備技師之考試。但這樣一個簡單的邏輯,卻被捨棄,而搞出一個四不像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用一個「命令」去管理已是社會經濟活動比重極大之裝修市場,根本就沒「辦法」。慶幸的是它讓本業正名為「室內裝修業」。
中國的《建築法》表面上雖未明確定位裝修業的位階,但將它和其他法令對照,卻可發現在「各類房屋建築」、「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施工行為上,它是被相提並論的。如《建築法》(大陸)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等」。而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業」,在建設部第87號令《建築物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項:「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的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明確歸類出「建築業」的企業。或如建設部給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建築裝修裝飾歸口管理問題》的復函提到:「建築裝修裝飾屬於建築活動,建築裝修裝飾是建築業的重要
組成部分。」(2000.6.6,中國建設報)。
以兩岸所實施之《建築法》而論,台灣修訂《建築法》的目的,在為了維護「營造業」及「建築師」的老大地位。自始至終;(至1996年修訂第七十七條)故意忽略一個自古在房屋建築工程中,即佔有重要地位的「裝修工程」,於建築物的重要性。
《建築法》(台灣)第十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氣,煤氣,給 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同法第十三條:「本法……。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定之精神;「建築物」設備之施工人員「依法」得為專門職業,因執行業務之需要,得參加專業設備技師之考試。但這樣一個簡單的邏輯,卻被捨棄,而搞出一個四不像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用一個「命令」去管理已是社會經濟活動比重極大之裝修市場,根本就沒「辦法」。慶幸的是它讓本業正名為「室內裝修業」。
中國的《建築法》表面上雖未明確定位裝修業的位階,但將它和其他法令對照,卻可發現在「各類房屋建築」、「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等施工行為上,它是被相提並論的。如《建築法》(大陸)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等」。而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業」,在建設部第87號令《建築物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二項:「本規定所稱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的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明確歸類出「建築業」的企業。或如建設部給河南省建設廳《關於建築裝修裝飾歸口管理問題》的復函提到:「建築裝修裝飾屬於建築活動,建築裝修裝飾是建築業的重要
組成部分。」(2000.6.6,中國建設報)。
自1938年國民政府頒佈第一份《建築法》開始,歷經1944、71、76、84、95等次修正,在台期間修改時參照抄錄一些日本、美國的法令規則,而中國亦參考一些英國、蘇聯的建築規章,兩岸的建築法令,就是如此所拼湊出,確不適國情所需之產物,而台灣更因某些專業背景的影響,在既得利益維護之下,根本不願認真探討時潮所需,實質已成長存在的「裝修業」這一問題。所以;「裝修」專業合法地位及法規更難企盼定位。而如此不願正視此一專業的結果,無異是造成現今「裝修專業技術人員」,一直無法合理定位的癥結所在。
1-3.專業名詞的探索
(一)室內設計
1904年,出生紐約上層社會的Elsie de Wolfe-愛莉絲.華芙女士開風氣之先,將室內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當成一專業工作,開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同年帕森思設計學校(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的前身、紐約應用及美術學校(The New York School of Applied and Fine Arts),首開室內裝潢課程,這是此一領域正式進入美術殿堂之始(Piotrowski,1994:4)。1927年,「interior design」這個英文名詞首度出現,此一領域從此進入「室內設計」時代。(莊修田‧《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
(二)室內裝潢.室內裝飾
在英文的涵義中,室內裝潢或室內裝飾其實是同一個解釋(interior decoration),它的目的在於美化(beautify),在於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中,對維護表面進行繪畫,雕塑和塗脂抹粉的裝點修飾。(中國,建築與文化出版社,《室內設計資料集》)
(三)裝潢.裝飾
裝潢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用黃色的布,包裹書籍、畫冊」亦即「裱褙作」,可以單純的指為地毯、壁紙或家具裱布等鋪貼工作。裝飾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在器物上塗抹漆彩」,勉強只能算是塗裝工作或為漆工的一種。台灣在裝修業未分業之前,從事此項建築活動,一直以「裝潢業」代表本業,中國的許多法令文字上,「裝潢」二字的使用並不多見。但「裝飾」一詞則常被應用。
(四)裝修
裝修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附著於建築物上之門窗、櫥、扇、隔、屏……等之工作」,「這些門窗隔扇,在中國建築中一概叫做裝修;台基以上、舵枋以下、左右到柱間,都可以發展。按地位大概可分為外檐裝修和內檐裝修兩大類。」
《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 粱思成》
外檐裝修:街門、垂花門、月洞裝的屏門及走廊上採用的倒掛楣子、坐凳楣子、什錦窗等。其功能為建築物內部與外部之間隔物,其功用與檐牆山牆相稱。
內檐裝修:天花板、檻框、隔扇、簾架、花罩以及護牆板、隨牆、壁櫥、地棚水槽等。是建築物內部分為若干部分之間隔物,而非用以避風雨寒暑的。
台灣於1996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建築法77條之2;定名為「室內裝修」,而中國則用「建築裝修裝飾」。
(一)室內設計
1904年,出生紐約上層社會的Elsie de Wolfe-愛莉絲.華芙女士開風氣之先,將室內裝潢(interior decoration)當成一專業工作,開啟了一個全新的領域。同年帕森思設計學校(Parsons School of Design)的前身、紐約應用及美術學校(The New York School of Applied and Fine Arts),首開室內裝潢課程,這是此一領域正式進入美術殿堂之始(Piotrowski,1994:4)。1927年,「interior design」這個英文名詞首度出現,此一領域從此進入「室內設計」時代。(莊修田‧《室內設計之法令管理研究》)
(二)室內裝潢.室內裝飾
在英文的涵義中,室內裝潢或室內裝飾其實是同一個解釋(interior decoration),它的目的在於美化(beautify),在於建築物的內部空間中,對維護表面進行繪畫,雕塑和塗脂抹粉的裝點修飾。(中國,建築與文化出版社,《室內設計資料集》)
(三)裝潢.裝飾
裝潢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用黃色的布,包裹書籍、畫冊」亦即「裱褙作」,可以單純的指為地毯、壁紙或家具裱布等鋪貼工作。裝飾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在器物上塗抹漆彩」,勉強只能算是塗裝工作或為漆工的一種。台灣在裝修業未分業之前,從事此項建築活動,一直以「裝潢業」代表本業,中國的許多法令文字上,「裝潢」二字的使用並不多見。但「裝飾」一詞則常被應用。
(四)裝修
裝修一詞在[辭海]的注釋為:「附著於建築物上之門窗、櫥、扇、隔、屏……等之工作」,「這些門窗隔扇,在中國建築中一概叫做裝修;台基以上、舵枋以下、左右到柱間,都可以發展。按地位大概可分為外檐裝修和內檐裝修兩大類。」
《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 粱思成》
外檐裝修:街門、垂花門、月洞裝的屏門及走廊上採用的倒掛楣子、坐凳楣子、什錦窗等。其功能為建築物內部與外部之間隔物,其功用與檐牆山牆相稱。
內檐裝修:天花板、檻框、隔扇、簾架、花罩以及護牆板、隨牆、壁櫥、地棚水槽等。是建築物內部分為若干部分之間隔物,而非用以避風雨寒暑的。
台灣於1996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改建築法77條之2;定名為「室內裝修」,而中國則用「建築裝修裝飾」。
(五)建築物
依據內政部頒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璧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或雜項工作物,謂之建築物」。很清楚的;所謂的建築物尚未達到人類居住的功能,它只是在地上立著四根柱子、頂著一個屋頂,就是建築物,而且連「牆壁」都不是必需的。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看的出來下面幾點:
1,室內設計:是一種意念的表達,經過慎密的動線規劃、機能探討,色調搭配、造型美感,達到符合人
依據內政部頒建築法第四條:「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璧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或雜項工作物,謂之建築物」。很清楚的;所謂的建築物尚未達到人類居住的功能,它只是在地上立著四根柱子、頂著一個屋頂,就是建築物,而且連「牆壁」都不是必需的。
從以上的內容可以看的出來下面幾點:
1,室內設計:是一種意念的表達,經過慎密的動線規劃、機能探討,色調搭配、造型美感,達到符合人
們居住的「合理人性空間。」
2,室內裝潢:是一種表面的修飾工作。
3,裝潢、裝飾:指的是進行一些美化的施工行為。
4,裝修:是執行一種意念目的,以完整體現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工作。
5,室內:以建築物而言,是指建築物之內部。
由以上五點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最常使用,也最為從事本業人員接受使用的「室內設計」這一名詞,無法完全涵蓋本業的業務意涵。如同建築設計無法代表「營造業」,建築師無法代表「建築業」。因本業的業務一直無法將「設計」與「施工」完全的脫離,往往要求設計師本身是一位設計師、是一位監工(監修)、也是一總承攬人,所以,「室內設計」這個名詞一直無法代表本業完整的業務範園。
2,室內裝潢:是一種表面的修飾工作。
3,裝潢、裝飾:指的是進行一些美化的施工行為。
4,裝修:是執行一種意念目的,以完整體現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工作。
5,室內:以建築物而言,是指建築物之內部。
由以上五點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最常使用,也最為從事本業人員接受使用的「室內設計」這一名詞,無法完全涵蓋本業的業務意涵。如同建築設計無法代表「營造業」,建築師無法代表「建築業」。因本業的業務一直無法將「設計」與「施工」完全的脫離,往往要求設計師本身是一位設計師、是一位監工(監修)、也是一總承攬人,所以,「室內設計」這個名詞一直無法代表本業完整的業務範園。
1-4.專業人員應有的專業定位
在莊修田先生之《室內設計專業地位之建立問題探討》一文之中,對本業之定位有這樣的敘述:「國內常見的與室內設計有關的用語包括:室內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空間設計、裝潢、裝飾、室內裝修、內部裝修、內部佈置……等」,建議將動腦的層次統稱為「室內設計」,將動手的層次統稱為「室內裝修」。(事實上;此二者,均應是手,腦並用地工作。)
「設計」與「施工」既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專業行為,且「室內設計」這專有名詞也無法涵蓋這項業務的實際意義,將這樣的行為給于一個明確的定位是必須的,而以「室內設計」這一名詞去標示今日此業的設計業務,其實並不能算是一個最好的名詞。
如前段「裝修」所述,現在所一直使用的「室內設計」的設計範圍,事實上,不應只是「附著於建築物」的一種行為,它應該是完成一件「有機能建築物」時,所必備的一項行為。可以說,沒有「建築物」就不會出現「裝修行為」,但!「建築物」沒有裝修,根本失去了使用功能。因為居室不僅是為遮風避雨之外,還得汪意動線、色感、照明及提升生活品味等問題。應該正視他是「建築業重要組成
部分」,這個「建築業」範圍的解釋,應該如大陸《建築法》所稱之「建築活動」。
所以「室內」兩字的出現並不適合,且單純的套用「室內」,則航空器、船艦之內部亦是「室內」,如此則背離「建築物」的範圍了,以營造工程而論,自古至今;營造的意義多數指向,以完成「建築物的主結構」為目的之「建築活動」(當然,以營造業的法定位階及規模,它可以獨立完成這所有的建築活動)。而完成這些工作有一定的分工、分業,以營造一棟法定「建築物」而言,它只是這些分工之中的一項而己,如古代之「大木作」。
宋《營造法式》全書三十四卷,分成五部份,第三:各「作」制度十三卷,分別敘述了壕寨、石、大木、小木、雕、旋、鋸、竹、瓦、泥、彩畫、磚、窯十三個工種的標準作。
《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各分為大木作、裝修作(門窗、隔扇、小木作)石作、土作、瓦作、搭材作(架子工一鷹架、紮彩、棚`匠)、銅鐵作、油作(油漆作)、畫作及裱糊作等十一個專業,所謂「作」也就是今日所稱的「業」,如「營造業」、「裝潢業」、「裝修業」等。但「業」的意思有經營的涵義,所以解釋為工匠的分類可能更為適當。
在莊修田先生之《室內設計專業地位之建立問題探討》一文之中,對本業之定位有這樣的敘述:「國內常見的與室內設計有關的用語包括:室內設計、室內裝修設計、空間設計、裝潢、裝飾、室內裝修、內部裝修、內部佈置……等」,建議將動腦的層次統稱為「室內設計」,將動手的層次統稱為「室內裝修」。(事實上;此二者,均應是手,腦並用地工作。)
「設計」與「施工」既然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專業行為,且「室內設計」這專有名詞也無法涵蓋這項業務的實際意義,將這樣的行為給于一個明確的定位是必須的,而以「室內設計」這一名詞去標示今日此業的設計業務,其實並不能算是一個最好的名詞。
如前段「裝修」所述,現在所一直使用的「室內設計」的設計範圍,事實上,不應只是「附著於建築物」的一種行為,它應該是完成一件「有機能建築物」時,所必備的一項行為。可以說,沒有「建築物」就不會出現「裝修行為」,但!「建築物」沒有裝修,根本失去了使用功能。因為居室不僅是為遮風避雨之外,還得汪意動線、色感、照明及提升生活品味等問題。應該正視他是「建築業重要組成
部分」,這個「建築業」範圍的解釋,應該如大陸《建築法》所稱之「建築活動」。
所以「室內」兩字的出現並不適合,且單純的套用「室內」,則航空器、船艦之內部亦是「室內」,如此則背離「建築物」的範圍了,以營造工程而論,自古至今;營造的意義多數指向,以完成「建築物的主結構」為目的之「建築活動」(當然,以營造業的法定位階及規模,它可以獨立完成這所有的建築活動)。而完成這些工作有一定的分工、分業,以營造一棟法定「建築物」而言,它只是這些分工之中的一項而己,如古代之「大木作」。
宋《營造法式》全書三十四卷,分成五部份,第三:各「作」制度十三卷,分別敘述了壕寨、石、大木、小木、雕、旋、鋸、竹、瓦、泥、彩畫、磚、窯十三個工種的標準作。
《清式營造則例及算例》各分為大木作、裝修作(門窗、隔扇、小木作)石作、土作、瓦作、搭材作(架子工一鷹架、紮彩、棚`匠)、銅鐵作、油作(油漆作)、畫作及裱糊作等十一個專業,所謂「作」也就是今日所稱的「業」,如「營造業」、「裝潢業」、「裝修業」等。但「業」的意思有經營的涵義,所以解釋為工匠的分類可能更為適當。
在臺灣,「裝修」的行為稱為「造作」,而裝修的行為也一直被很清楚的有別於「房屋修建」的改樑換柱,所以,這樣的一種施工行為一直被定位在,增加美感與使用功能的目的上,並無關聯於主體結構的維修和改變。而所謂的「造作」,在宋、《營造法式》一書中提到,小木工的施工行為稱為「造作功」,臺灣話「造作」的意思為,在實用器物上增加美化,就中文字彙的意思也有故意做態的目的,
而這樣的目的,基本上和「設計」的目的不謀而合,只是「造作」面貌所呈現的是,以「工匠」的承襲技術、傳承「樣式」而展現,而現今的專業分工,將這一個「樣式」提供的工作,另行獨立出一個設計專業領域。
香港在這方面使用的名詞似乎較為統一,多數使用「裝修公司」這個名詞,
它讓人很清楚的知道他的營業項目。所以;以「裝修」兩字去定位本業是很明確
的,而放棄「室內」這個名詞,也就沒有那麼的不捨了。相信;沒有一位裝修設計師會拒絕為業主的一棟別墅、獨棟大樓的外觀,做「拉皮」或二次工程的設計或施工,更不會拒絕為它設計一個美麗的圍牆大門或通往主建築物的林蔭大道,如此;「室內」兩個字,原則上不適用於本業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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