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裝修有法可管
竣工之後申請備案
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按內政部的規定,
整幢樓高六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中任何一層室內裝修,均應依法申請審查許可。違反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連續處罰;必要時則強制拆除違規裝修部分。
整幢樓高六層以上的集合住宅即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中任何一層室內裝修,均應依法申請審查許可。違反規定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連續處罰;必要時則強制拆除違規裝修部分。
建管處處長何幼榕表示,依據內政部頒訂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所謂「室內裝修」,係指施作天花板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的內部牆面、固定式隔屏或分間牆之更動,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超出上述裝修範圍即應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換言之,如果僅是張貼壁紙、壁布、窗簾、油漆、地坪或家具施作等一般居家裝潢,可免向建管處申請。至於整棟建物之樓高在五層以下的集合住宅,室內裝修得免申請。
為簡化住宅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申辦程序,住戶從事室內裝修於未變更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的前提下,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經具有審查機構(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查核室內裝修圖說並簽章負責後,准於進行施工。工程完竣後,檢附申請書、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之檢查表,送工務局建管處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何處長表示,基於簡政便民暨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原則,凡經簽證之申請案,均免審核圖說、竣工勘驗及加會消防局審查,概由審查人員簽證負責,建管處將逕為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有關「審查人員」的名冊資料,可於建管處網站查詢(網址:WWW.DBA.TCG.GOV.TW)或洽詢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地址在臺北市基隆路二段五十一號十三樓。電話:二三七七三○一一)。至於審查人員的簽證費用,依據公平交易法的規定,目前並無統一收費標準,裝修住戶應自行接洽審查人員,辦理簽證審查事宜。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為協助推動住宅室內裝修管理制度如果需要該公會轉派人員,由於公會考量作業成本及其所屬會員意願,收費標準如下:
(一)若現場有天花板、牆面之裝修,未涉及分間牆之更動者,酌收一萬元,由勘現建築師整備申請書、竣工查驗簽證檢查表、建物權利證明文件等資料,代為向工務局建管處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二)若室內裝修行為涉及室內分間牆之更動者,仍由勘現建築師整備相關文件報請本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但因考量公共安全,酌收簽證費用二萬元;若變更分間牆且又涉及消防安全設備之更動者,因須另行委託消防專業簽證,酌收三萬元。
(三)倘經建築師勘查認為現場並無「室內裝修」行為,則酌收車馬費三千元。裝修住戶在付費時,可以要求建築師出具「勘檢說明書」,用為日後處理之依據。
何幼榕強調,建築師公會的收費價格,係指透過公會轉派審查人員至現場勘查簽證的費用,民眾仍可自行接洽據審查人員資格之建築師辦理簽證,並按市場機制決定簽證費用,不一定要透過公會轉介。如果未涉及「室內裝修」行為,並不需向建管處申請備案。市民如對申辦方式有任何疑義,或發現大樓住戶涉有室內裝修行為,請以電話或傳真方式通報建管處使用管理科處理(通報專線:二七二五八三八七。傳真:二七五九五七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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