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11日 星期日

綠建築的內涵與由來

綠建築的內涵與由來
由於人類日積月累對環境的破壞、能源的濫用,進而產生了能源危機(Energy Crisis)、氣層破洞(Ozone Hole)、溫室效應(Greenhouse Effect)、聖嬰現象(Christ Child)、反聖嬰現象等問題。有鑑於此,世界各國從 1972 年起,乃不定期召開會議共同商討挽救地球環境危機的對策;其中重要的環保會議有巴塞爾公約(Basel Convention,管制有害廢棄 物跨國移動)、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管制臭氧層破壞物質)、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氣候變化綱要公約(FCCC,管制溫室氣體)、華盛頓公約(CITES,保護瀕臨絕種動植物)、拉姆薩公約(Ramsar Conventon,保護溼地)、斯德哥爾摩公約(Stockholm Convention,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s)、沙漠化公約(Convention to Combat Desertification)、永續發展世界高 峰會議( World Summit o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SO(國際標準組織)以及其他環保等相關會議(參考網站:行政院環保 署,http://www.epa.gov.tw/u/P1-6j.htm),在這之間彼此相互約束,共同簽訂許多環保公約「地球環保」的問題顯然已成為超國境、超政體的國際要務。 


為順應此世界環保潮流,我國積極推動各項環境保護工作,因此政府於 1987 年成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並於 1987 年 10 月 2 日發布「現階段環境保護政策綱領」,以此作為 行政院各部會執行環境保護工作之圭臬。再則,於 1992 年 6 月世界各國於巴西里約舉行 全球高峰會議,各國領袖達成多項重要決議,其中「廿一世紀議程」更為世界各國勾勒出 廿一世紀追求永續發展與以具體行動拯救地球之重要藍圖。身為地球村之一份子的台灣, 便於同年 3 月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二款中即作出明訂(1997年 7 月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為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二款),並以此作為政府環保政策之最高指導原則。1996 年 11 月研修訂並報院核備「國土綜合開發計畫」,其中更將環境保護規劃為國土綜合發展之一環,強調各種開發行為必需兼顧環保相關課題(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行政院核定本)。

1、台灣「綠建築標章」的施行
「綠建築標章」(圖 2-1)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舉凡中央機關或受其補助達二 分之一以上,且工程總造價在新台幣五仟萬元以上之公有新建建築物,應先行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始得申請建造執照。目前「綠建築標章」共有七大指標,其內容分別為基地綠 化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日常節能指標、水資源指標、二氧化碳減量指標、廢棄物減量指 標及污水及垃圾改善指標(綠建築推動方案,行政院2001 年 3 月 8 日台九十內字第○一○八○七號函核 定 )。依 綠建 築標章 推動 使用作 業要 點第五 條之 規 定,七大指標中的「日常節能指標」及「水資源指標」為必要通過之項目。且於第九條中明訂綠建築標章其證書或候選綠建築證書之使用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三個月前得申請繼續使用。作業要點的第十九條又明確指出,對取得證書之建築物採不定期抽查及勘察,一年不得少於一次,如不符合使用證書上所記載指標效益,執行單位應定相當期限命其改善,如不改善或改善經審議仍不符合證書上所記載指標效益者,應命其停止使用證書及標章,並報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核備予以終止契約後公告之(綠建築 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2000)。
「綠建築標章」的施行,從建築階段時申請通過,其有效期限為三年。但當建築竣工 後轉至後續的室內裝修階段,是否能保有與延續建築階段對於綠建築的相關概念,將關係 該建築是否能於三年後繼續保有「綠建築標章」的榮銜。因此,探求建築物於建築階段到 室內裝修階段的相關設計概念(如:照明節能、中水系統、綠化等等)是否銜接合宜,將 為確認「綠建築標章」是否落實的重要指標。
2、照明節能於綠建築中扮演的角色 照明節能為「綠建築標章」中「日常節能指標」的一個部分。依「綠建築標章」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五條之規定,七大指標中的「日常節能指標」為必要通過之項目之一。探討建築的日常耗能,主要以空調及照明用電佔有最大比例,在夏日建築物的空調用電比約佔四至五成,而照明用電比高達三至四成,因此從空調與照明上來探討建築節能最具效果。而「日常節能指標」的目的不僅在於節約能源,它同時也是一種科學化、綜合化的建築風格設計法。因台灣位屬亞熱帶氣候的區位,透過指標的推行,可以淘汰一些不合台灣氣候風土的建築造型,此舉不但可節省國家能源,更有助於塑造出符合台灣風土的建築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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