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30日 星期三

關於土地各項名詞解釋&問答


壹、名詞篇一、問: 何謂地籍測量?答:地籍測量是應用測量儀器、方法及一定的程序,測量每筆土地的四至界址、形狀、計算面積、編定地號,繪製成地籍圖,供作土地標示登記之依據。由於各筆土地之四至界址,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 併等發生變化,需再進行地籍測量,所以地籍測量的作業仍是持續性、經常性的工作。
二、問:何謂數值測量?答:將每宗(筆)土地之四至界址編號,逐點測算其坐標值,據以計算面積並依需要按一定比例尺展繪成圖的測量方法。
三、問:何謂數值地籍測量?答:狹義言之:以測量儀器及測量方法測算各宗土地界址點坐標,據以計算面積及繪製地籍圖。廣義言之:是將地籍調查的資料以及三角點、圖 根點、都市計畫樁、界址點等觀測結果輸入電腦,建立各種基本檔,完成繪圖、計算面積、列出報表等自動化作業,提高測量之精度,健全地政資料。
四、問:何謂圖解測量(平板測量)?答:地籍測量施測時,利用平板儀(包括測板、三腳架、照準儀及其附件)測量之作業方式。
 
五、問:何謂圖解地籍圖數值化?答:傳統地籍圖是由測量員利用平板儀至實地繪製而成,戶地資料則以圖形方式紀錄在圖紙上,故稱為圖解地籍圖。為使這些圖形資料能夠利用電腦技術予以永久保存,進而加值利用,於是利用數位板、坐標讀取儀或掃描儀將地籍圖上之界址坐標以數值方法紀錄起來,稱為「圖解地籍圖數值化」。
 
六、問:何謂GPS(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全球定位系統)?答:GPS是由美國軍方所發展及經營,以衛星為載具基礎,兼具導航(Navigation)、授時(Timing)及定位(Positioning)的系統。系統概況如下:
1.有24顆衛星均勻分布於6個軌道面上。
2.每個軌道面與赤道的傾角為55度。
3.軌道高度約為20000公里。
4.衛星繞地球一週約12小時。
整個GPS系統架構共分為三個部分:
一、 太空衛星部分
每顆衛星上均有一個原子鐘會產生10.23MHz的基本頻率,頻率穩定性高,依此基本頻率的不同倍數值組成頻率為154倍(1575.42MHz,波長19cm)及120倍(1227.60MHz,波長24cm)兩種載波,並在各載波調制上PRN(Pseudo Random Noise)電碼:C/A 電碼及p電碼。L1及L2兩載波皆再調制50BPS的衛星導航訊息,以提供衛星辨識及定位計算所需的資料,如此組成完整的無線電雙頻訊號持續不斷地向地面廣播。
二、控制部分
於地面設立數個衛星監測站,隨時蒐集衛星資料分析,作為衛星健康狀況的監視,並決定新的衛星的軌道資料及更新衛星之廣播訊息。
三、使用者部分所需設備為接收儀,天線及電源。於測站接收並儲存衛星所廣播的電碼及載波等相關資料,作為定位計算之用。【備註】第二代的衛星測量系統稱之為全球定位系統,此為導航衛星定時測距(NAVSTAR)全球系統的簡稱。GPS的出現已使傳統的定位測量技術產生了巨大的變革。
 
七、問:何謂土地複丈?答:
(1)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等致實地情形與地籍簿冊所載不同或因相鄰土地間界址位置不明需予鑑定界址等,而申請再丈量者,謂之土地複丈。
(2)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
 
八、問:何謂鑑界複丈?答: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
 
九、問:何謂土地鑑界?與土地複丈有何不同?答:所謂土地鑑界,亦為土地複丈之一種,是指已辦理地籍測量之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對其界址需經確定其位置(如申請建築避免越界、與鄰地所有權人確定界址樹立界標……)以保障權益,可向地政機關申請予以丈量之複丈作業。
測量人員依據法定地籍圖或界址座標等資料,於實地確定土地界址正確位置。
 
十、問:何謂合併複丈? 答:土地所有權人為提高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就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申請合併為一宗土地所為之測量作業,謂之合併複丈。
 
十一、問:何謂分割複丈?答: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
 
十二、問:何謂建物測量?答:建物測量,包括建物第一次測量及建物複丈。其意義為:建物因新建、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建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建物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就其位置、面積、基地號、門牌號等實施測量或勘查,謂之建物測量。
 
十三、問:何謂建物第一次測量?何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答:
(一)建物所有權人,為確保建物產權,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前,先依程序申請建物位置及面積之測量,以作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依據。
(二)所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為確保其權屬而向地政事務所所謂建物第一次測量,是指新建或舊有之合法建物申辦所有權之登記,稱為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本項登記,係採任意登記方式,並未強制辦理。
 
十四、問:何謂特別建物?答: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6條規定—
下列建物,在同一建築基地範圍內屬於同一所有權人,供同一目的使用者為特別建物:
一、公有公用之建物。
二、地方自治團體建物。
三、學校。
四、工廠倉庫。
五、祠、廟、寺院或教堂。
六、名勝史蹟之建物。
 
十五、問:什麼叫「公差」?答:任何測量,基於施測條件之限制,均有誤差,有關誤差之發生,有因測量儀器之結構不良或校正不確而引起之儀器誤差,有因觀測者生理之限制或習慣之癖性所產生之人為誤差,以及由於觀測環境之變遷如溫度、氣壓、折光等之影響而發生之天然誤差等。因此法令規定有各項測量結果之容許誤差範圍,此項「容許誤差」,即為俗稱之「公差」。
 
貳、申請及閱覽圖、謄本篇 一、問:申請(一)地籍圖謄本(二)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三)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四)閱覽多功能地籍圖或數值圖庫系統之費用如何計收?答:
(一)地籍圖謄本(a)電腦列印:每張20元(b)人工影印:每張15元。
(二)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a)電腦列印:每張20元(b)人工影印:每張15元。
(三)閱覽地籍圖之藍晒圖或複製圖:每幅10元,限時20分鐘。
(四)閱覽多功能地籍圖或數值圖庫系統:收取規費每筆20元,限時5分鐘。
 
參、鑑界篇 一、問:土地所有權人因界址不明欲申辦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答: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4.土地界標。
 
二、問: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關係人對於原鑑界結果有異議,欲申辦土地再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答: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正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
4.土地界標。
5.再鑑界理由書。
 
三、問:鑑界複丈之規費如何計收?答:鑑界複丈之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四、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答: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檢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
(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証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問: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答: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原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機關不受理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六、問:土地界址糾紛,經向縣、市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 應如何處理?答: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肆、合併篇 
一、問:如何辦理土地合併?答:申請人應檢具複丈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等文件向地政機關提出申 請,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二、問:申請土地合併複丈者應具備那些條件?答:(一)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均相同之土地為限。
(二)如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他權利者,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或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三、問:申請土地合併複丈要帶證件有哪些?答:應附證件有:
1.複丈申請書。
2.土地登記申請書。
3.所有權人及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4.土地所有權狀。 
5.全體所有權人協議書(不同土地所有權人合併時檢附) 。 
6.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及移轉現值申報(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者檢附)。
7.他項權利人同意書(有抵押權者檢附)。
8.抵押權權利範圍協議書(有抵押權者檢附)。
9.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10.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耕地合併時檢附)。
1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有建築執照者免附)。
12.土地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13.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及附圖影本。
【備註】設定抵押權內容完全一致之多筆土地合併時,未涉及抵押權之權利範圍變更,得免經抵押權人同意及附具協議書。
 
四、問:申請合併複丈是否需繳納規費?答: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故申請合併複丈免納複丈費。
 
伍、分割篇 一、問:如何辦理土地分割?答:申請人應檢具(1)複丈申請書(2)土地所有權狀(3)土地登記申請書(4)身分證明文件(5)都市計劃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劃內田、旱地目土地無法確定其使用分區者】(6)法定分割證明【實施建管後建造之建物基地分割者】(7)建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或房屋稅(8)水電費之繳納憑證【實施建管前建造之建物基地分割者】(9)建築執照【建築基地分宗請領建築執照,申請執照境界線分割者】...等文件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土地分割複丈費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筆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如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二、問:分割複丈之規費如何計收?答:分割複丈之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陸、地目篇 一、問:如何申請地目變更?規費怎麼計算?答: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領有使用執照者,得由建物所有權人代位申請)應檢具地目變更申請書、土地所有權狀、身分證明文件、合法變更地目證明...等文件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每筆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
 
柒、建物篇 一、問:建物測量作業項目有那些?答:建物測量作業項目計有: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增建複丈、建物改建複丈、建物滅失複丈、建物分割複丈、建物合併複丈、建物門牌號勘查、建物基地號勘查等。
 
二、問:如何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有何簡化措施?答:
(一)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其影本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向轄區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完竣後,將建物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二)為簡化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內政部特訂頒「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其具體作法如次:
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建物位置圖之測繪,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所繪製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三、問:建物所有權人因基地號變更,而欲申辦建物基地號勘查,應檢附那些文件?答: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四、問:未登記建物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申辦建物基地號勘查,應檢附那些文件?答: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4.房屋稅單影本。
 
五、問: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提及「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則何種情況下應申請建物之基地號勘查?何種情況應申請勘測建物位置?答:查「未登記建物,為申報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需要,得申請該建物之基地號勘查或勘測建物位置。依前項辦理基地號勘查或建物勘測位置完畢,應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內註明『本項成果表(圖)僅供申請核課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用。』」為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第二十五點所明定,地政機關受理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需要之未登記建物案件,實務上係依民眾之需求申請,其申請基地號勘查者,勘查結果僅函復所勘查建物坐落之基地號,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佰元複丈費;而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者,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該建物坐落之基地號並繪明其位置圖,每單位計收新台幣四仟元測量費。
 
六、問:我要辦理自用住宅稅率,要如何申請建物位置勘測?如何收費?答:填具測量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其中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者,無須測繪建物位置,不論面積大小,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申請增值稅自用住宅稅率者,須測繪建物位置,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收。
 
七、問:建物所有權人因基地號變更,而欲申辦建物門牌號勘查,應檢附那些文件?答: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八、問: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增建完竣,欲申辦建物增建登記,而申辦建物測量,應檢附那些文件?答:
1.建物測量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使用執照及竣工圖正影本。
 
九、問: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之規費如何計收?答: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其規費計收如下:
(1)建物位置圖之測量費: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每單位以新台幣4000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轉繪之,但每區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台幣200元。
(2)建物平面圖轉繪費:每建號新台幣200元計收(不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3)建物平面圖之測量費:以每建號每50平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50平方公尺者,以50平方公尺計,每單位以新台幣800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需測繪建物平面圖者適用)。
 
十、問: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合併,欲辦理建物合併登記,而申辦建物測量,應檢附那些文件?答: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合併協議書。
5.抵押權同意。
 
十一、問:辦理建物分割要準備什麼證件?費用如何計收?答:帶身份證明文件、戶政單位核發門牌增編證明、分割圖說、所有權狀、協議書等證明,併同建物測量申請書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以分割後建號每單位八百元計收。
 
十二、問:建物所有權人因建物業已拆除,而欲申辦建物滅失登記,應檢附那些文件?答:
1.建物測量申請書及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2.建物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拆除執照影本。
 
捌、換算篇 一、問:面積如何換算?答:
 
1平方公里=1000000平方公尺=100公頃=10000公畝=10.3102台里
1平方哩=2.59007平方公里
1平方公里=0.386099343平方里
 
二、問:台制面積「坪」與公制面積「平方公尺」如何換算?答:地籍測量常用面積單位換算如下:
    1平方公尺 = 0.3025坪
    1坪= 3.3058平方公尺
    1公頃= 10000平方公尺=3025坪=1.03102甲
    1甲= 10分=2934坪=0.96992公頃
    1平方公里=10.3102台里=100公頃=10000公畝=1000000平方公尺
 
三、問:長度如何換算?答:公里=1000公尺=0.62137哩=1093.61碼=3280.84呎
   1公尺=100公分=1000公厘=3.28084呎=39.37吋=1.0936143英碼=1.0936111美碼
   1哩=1.60935公里=5280呎
   1碼=3呎=0.9144公尺
   1呎=12吋=0.3048公尺
   1吋=2.539998公分=0.08333呎
   1公分=0.3937吋
   1國際浬=1.15016哩
   1海里=1.1516哩=6080呎
 
玖、實例篇 一、問:我申請了土地鑑界,但是現場施測釘界的結果我不滿意或有疑義,甚至鑑界時到場會同的鄰地所有權人對土地界址也有爭議,這時我該怎麼辦,有沒有解決的辦法?又常聽到的「再鑑界」是什麼意思?答: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與辦理土地複丈與建物測量補充規定,有關鑑界複丈之辦理如下:
(1)鑑定界址時,複丈人員應先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並應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其鑑定界址結果,地政事務所應核發土地複丈成果圖。
(2)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地政事務所應即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地政事務所,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3)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4)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5)上述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複丈確有錯誤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但逾三個月未申請者,則複丈費不予退還。
 
二、問: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辦理地籍測量的土地複丈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答: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者,地政機關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三、問:地政事務所於實地測量後, 逕行通知補正、駁回,其複丈費應如何處理?答:地政事務所受理複丈申請案件均應收件,經審查准予複丈者即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並通知申請人及關係人,如審查時發現其補正者,應通知限期內補正,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者,申請人得於 五年內請求退還己繳複丈費。
 
拾、綜合篇 一、問:如何申請土地複丈?答:申請人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權利書狀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其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申請人應於申請複丈時一併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及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標示變更登記。另申請人於土地複丈時,應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到場指界並埋設界標。
 
二、問: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土地複丈?答: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土地複丈:
(1)因自然增加、浮覆、坍沒、分割、合併、鑑界(鑑定界址或經界不明)或變更者。
(2)因界址曲折,需調整者。
(3)依建築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規調整地形者。
(4)宗地之部分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
(5)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地上權或地役權者。
土地複丈,因涉及當事人之權益,不僅為單純之測量技術問題,亦包含有關法令規章問題,故須依法慎重辦理。複丈業務除依當事人之申請辦理者外,亦受司法機關之囑託辦理之。
 
三、問:土地複丈之作業項目有那些?答:土地複丈之作業項目計有:鑑界複丈、分割複丈、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四、問:為什麼要實施數值地籍測量?答:人們對測量精度之要求日漸提高,圖解法測量已難以適應高地價需求。電子計算機的發達及普及,使得數值圖籍資料與文件資料連繫在一起,同時處理可提高行政效率,並加強服務的功能 為促進各類土地合理有效管理與利用,必需提高地籍測量精度及健全地政資料,以建立多目標土地資訊系統,實施數值地籍測量可作為其基礎工作。
 
五、問:圖解地籍圖數值化後有什麼好處?答:因為圖解地籍圖會隨著時間逐漸破損、變形,若將地籍圖上每筆土地的位置及界線數化起來後,即可將地籍圖現況以數值方式予以永久保存,如此將可提供土地複丈參考使用及快速核發地籍圖謄本,以提高便民服務品質。並於轉換成數值圖檔後,可提供其他如農政、交通、工務等單位作圖層套合分析使用,以配合國土資訊系統發展,建立土地基本資料庫。
 
六、問:地籍圖重測的法令根據為何?答: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規定:「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因地籍原圖破損、滅失、比例尺變更或其他重大原因,得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是故實施地籍圖重測係依據上開法令及同法第四十六條之二、之三暨內政部訂頒之「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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