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關於交屋保留款

交屋保留款,是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對購屋者最直接而實質的保障。另一方面,交屋驗收時如果發現瑕疵,雙方亦可協議直接從交屋保留款中扣款後,由買方收回自行處理。這對後續還要進行裝潢的人而言,不失為一個爭取權益的好方法。
 
那麼交屋保留款該訂多少好呢?以建商的角度當然越低越好,但太低則不痛不癢,遇到棘手狀況時,或許會乾脆選擇放棄。而在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參考值為5%,但這應該視為最低標準,若能爭取到更高當然更好。
 
此外,有時買方因故急需遷入而同意先行交屋,並將驗收缺失留待保固期內處理。基本上這是非常不好的作法,但萬一真的有需要,建議仍要堅持扣下部份交屋保留款,留待修繕完成後才退還。
 
另一種情況,就是建商為了儘快完成交屋,例如公設尚未全部完成,這算是「給付不完全」,買方是可以拒絕交屋的。但若買方認為不影響自己遷入,或怕耽誤裝潢時間,則亦可保留部份交屋保留款,等到管委會公設點交完成後再退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