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0日 星期五

所謂地目

所謂地目
對大部分的老百姓來說
就是可以或不可以蓋房子子
大約可以蓋多大的房子
如此而已

而土地分區
簡單來說就是土地的利用
把土地區分成很多區塊來使用




何謂使用分區 我國的土地之利用,目前係依區域計畫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二大類。

都市計畫法之分類:

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都市土地得分類如次:

u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u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u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等使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u 特定專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33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

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區域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9種使用區:

u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u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經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山坡地保育區:為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u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何謂地目 土地之類別 : 有依土地法分類, 都市計劃法, 區域計劃法等分類, 關於地目土地法提到如下 :

土地法上之分類:依土地使用方法將土地分為四大類:

u 建築用地 : 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

u 直接生產用地 : 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

u 交通水利用地 : 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

u 其他土地 : 如沙漠、雪山等。

由於土地之使用情形複雜,未能詳盡列舉,故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至其程序於土地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呈請省地政機關核定施行,並轉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案」。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於民國36年通令各縣市政府,就沿用之各種地目,參酌土地法第二條之規定分別歸納為四類如次:

土地類別
地目
說 明

建築地用
建 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車站、車庫、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公園用地。


墳墓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水田用地。


旱田用地。


林地、林山均屬之。


魚池。


畜牧地。


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製鹽用地。


池塘。

交通水利用地

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路均屬之。


鐵道路線用地。


埤圳用地。


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其他

用地

堤防用地。


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 地目等則之設計係於日據時期為課徵土地稅賦,依土地使用現況所銓定,沿襲至今,致使有不少民眾或金融機構現今仍以地目之記載作為土地開發利用、交易或放款的憑據,為宣導我國土地使用管制政策已由過去的「地目等則」作為管制依據,變遷成為以「土地使用分區及編定」作為現行土地規劃利用之合法依據,地政事務所呼籲民眾凡是土地買賣、設定他項權利或開發利用都應詳查該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編定情形,以避免發生交易糾紛或誤觸非都市土地使用相關法令,而蒙受財產上的損失。
  • 因為地目等則之記載不但與土地使用現況不符,且其性質亦與法定用途(使用分區及編定)重複,為避免民眾、商業團體及其他機關引用此種性質混淆及不正確之土地資料作為土地使用用途之依據,又鑒於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均應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作為利用及管制之依據,故自民國89年9月1日起即針對已完成使用編定之非都市土地全面停止辦理地目變更登記及銓定作業。
  • 自民國88年3月16日起,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之變更及其他地目土地變更為上述四種地目之登記仍受理外,其餘與上開地目無關之地目變更登記及地目詮定不再辦理。內政部已決議採逐步漸進方式朝向廢除地目等則制度,除與民眾權利義務較有關之「田」、「旱」、「建」、「道」等四種地目外,其餘將不再辦理變更登記或地目詮定。
  • 都市土地之地目與使用分區不符者,除農業區、保護區內「田」、「旱」地目土地外,准予受理民眾申請塗銷該土地之地目,並將其地目欄以空白方式處理乙案。
    而現有地籍圖或登記謄本上已記載之地目雖未予刪除,惟亦一律不再辦理釐正,所以現行各地所核發之地籍圖謄本上及登記謄本有地目之記載者,係僅供參考,而非據以認定該土地之合法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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