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台灣台中室內設計內政部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示範作業要點

內政部獎勵民間建築物智慧化改善示範作業要點
一、內政部為辦理行政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院臺科字第○九五○○九二九五二號函核定二○○六年產業科技策略會議之重要結論及建議,並推動智慧化居住空間示範應用案例與示範社區建置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已領得使用執照之下列建築物:
(一) 已立案之各級私立學校。
(二) 已立案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或私立兒童福利機構。
(三) 依法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主管機關報備,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建築物。
(四) 私有辦公類、商場或百貨公司等建築物。
三、每申請案依據申請人所提改善計畫工程經費核給獎勵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該建築物智慧化改善工程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五且以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最低申請獎勵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十萬元。
前項工程經費得包含設計監造、硬體建設及展示設施架設費用。但不包括後續維護費用。
四、申請獎勵案件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備妥申請書及改善計畫圖說向內政部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委託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獎勵者,應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五、申請獎勵案件,依下列改善項目給予獎勵:
(一)安全監控。
(二)健康照護。
(三)便利舒適。
(四)永續節能。
六、為辦理申請案件之審查,本所委託單位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代表,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請改善項目及獎勵經費。
(二)改善方法及內容。
(三)執行期程及預期成效。
(四)其他相關配合事項。
七、申請獎勵案件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成竣工驗收後,應檢附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向本所委託單位提出申請撥款,完工報告格式如附件二,請款文件格式如附件三;完工報告及請款文件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本所。
八、受獎勵單位應於獎勵款撥付日後二年內配合本所辦理示範展示活動。
九、經審核同意獎勵,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獎勵資格:
(一)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完工並報驗。
(二)經驗收不合格,且未依指定改善日期辦理完成。
(三)未能配合辦理示範展示活動,經本所限期履行,屆期仍未履行。
(四)經查為重複申請獎勵或補助(同一工程項目向不同單位申請者亦包含在內)或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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