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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設計之防火安全

有感於室內設計師在設計及施工時,對於空間的防火觀念與防火材料的不重視 而只著重空間使用的方便性或美觀創意,忽略了該有的防火避難距離和設備 因此,在此將防火的構造與分類的相關法規做一下簡單的整理 一、防火構造 防火時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69條之規定,建築物在三層以上之樓層應為防火建築物或防火結構70條規定,防火結構之建築物其外牆或分間牆、樑、柱、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半小時至三小時之防火時效。 防火材料包含不燃材料、耐火材料及防焰材料,不燃材料可定義為混泥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材、人造石、石棉製品、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製品、砂漿、石灰及其他類似之材料。 耐火版則列舉石膏板級木絲水泥板 耐燃材料為耐燃合板、耐燃纖維版、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類似材料 耐燃材料的耐燃性級別可區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與建築技術規則之對照關係為耐燃一級即不燃材料,耐燃二級即耐火版,耐燃三級即耐燃材料。 至於防焰材料,係指指定場所所使用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版之薄材料,其在火災初期不至於快速擴大延燒,然而此一部分在建築技術規則上並無規定,原因是 此材料易於更換、搬動,無法以申請許可的方式管理,直到消防署成立,現行的消防法修正草案已將其納入法規之中。防火構造與耐燃材料比較有相關性,但並不一定有全然的關係。 由審查的實例來看,防火牆本身板子中間是骨架構造,外層以防火板或不燃板包覆,拆開來看,骨架雖具不燃性,板材卻具耐燃性,組合起來即具有防火時效。二者在檢驗的方法不盡相同,防火構造的檢驗法屬於  CNS 12514,名稱為"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燃檢驗法"。其檢驗法對於材料,也就是構造體實際上燃燒多少時間後,背面的溫度是多少、有無燒透等方面都有規定。耐燃材料檢驗則屬於 CNS 6532,名稱為"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期檢驗法對於發煙性、燃燒等皆有規定。二着以中文字義看來皆屬耐燃性,然而由英文來看,在國家標準檢驗法上對其稱呼便不同了。 二、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防火避難設施式建築物構造體之一部分或固著於建築物之構造體者,相對於消防設備,防火避難設施應是不易變更改作或搬置移動者,其在災害發生時,可供人員避難逃生之設備。這兩方面得差異性在於防火避難設施必須在建築設計之時即考慮,它不如消防設備般在事後補上的方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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