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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 3月 30, 2011的文章

台灣台中室內設計廣告物管理辦法

廣告物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行政院台內字第○二一七號及第一一四八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三月一日內政部內警字第二二八七三三號令公布 中華民國七十年行政院台七十內一七○六五號函修正核定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五九七九六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一五二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廿七日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五○五八號函修正 第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條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安全、城鄉景觀、交通秩序,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告物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物,其種類如下: 一、張貼廣告:指張掛、黏貼、粉刷、噴漆之各種告示、傳單、海報等廣告。 二、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廣告。 三、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塔)、電腦顯示板、電視牆、綵坊、牌樓、電動燈光、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 四、遊動廣告:指於車、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 第四條 廣告物之管理,其主管機關如下: 一、張貼廣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二、招牌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三、樹立廣告:主管建築機關。 四、遊動廣告:交通主管機關。 前項主管機關為執行本辦法之管理事務,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派員到場配合辦理。 第五條 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當地景觀及文化特色,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中規範廣告物形式、材料及設置規格、位置,並得訂定更新計晝,編列預算,獎助當地街道更新舊有廣告物。 第六條 廣告物依法須申請該管主管機關許可,而其內容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應依規定將其內容先送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第七條 廣告物之文字圖畫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第八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第九條 廣告物之設置人或申請人對廣告物應負安全維護及整潔之責任。未...

商業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跟 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商業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跟 室內設計 (空間設計) 的差異性還蠻大的喔!!! 可參考設計相關領域的分別: 工業設計 、視覺傳達設計 、空間設計 、服裝設計 (時尚相關)等.. 近年來則又從視覺傳達設計分出了多媒體設計的領域!! 那因設計系種類繁多, 在這裡先以 工業設計、視覺傳達設計和空間設計作為粗略的說明: 空間設計 的類別包括建築、景觀設計和 "室內設計" , 而像是建築、景觀比較大的都是由外而內的設計, 將建築或環境的設計理念加以確認, 再由室內空間考量如何運用其空間。 工業設計 (產品、商品) 所主要的設計是有目的性的, 是為了解決"人"在生活上或是感官上的問題, 所以此類的設計關係於人類週遭的生活喔!!! 可說是大到 汽機車,小到3C產品、生活家具, 甚至文具、工具、用具等...... (反正生活會用到的東西都算摟!); 像是 雨傘造型的設計應該接近於工業設計喔!! 視覺傳達設計 (商業、廣告) 是一種為了商業性宣傳而作的設計, 其中包含了公共方面和文化方面的設計, (並非全然以商業性為導向), 但其中也包含了以行銷商品的部分! 而 產品外包裝則屬於商業設計中的包裝設計的一環喔!! 可參考以下文章,商業設計和商品設計是不同滴, 但卻是相互輔助的~~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0030107570 視覺傳達設計 和 多媒體設計 的基礎則都是一樣的, 因兩者都以平面視覺為主 (近年區分出來)~ 同樣在學校初期都會學習像是 基本設計、色彩學, 也會接觸 素描 的專業表現手法, 素描繪圖之類參考 (商品設計也會接觸到這類基礎) http://tw.myblog.yahoo.com/idesignmate/article?mid=4529&prev=3921&next=4516 未來的 視覺傳達設計 工作則有像是 廣告傳達類: 報紙廣告、雜誌廣告、車廂、電視或戶外廣告~ 公共傳達類: 公共設施(如捷運)的標誌、識別圖、地圖 等... 事物傳達類: 為商品廣告,如一瞬間就能了解產品機能用途, 或是傳達企業理念的識別圖案 如: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