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1日 星期五

室內設計之防火安全


有感於室內設計師在設計及施工時,對於空間的防火觀念與防火材料的不重視
而只著重空間使用的方便性或美觀創意,忽略了該有的防火避難距離和設備
因此,在此將防火的構造與分類的相關法規做一下簡單的整理
一、防火構造
防火時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69條之規定,建築物在三層以上之樓層應為防火建築物或防火結構70條規定,防火結構之建築物其外牆或分間牆、樑、柱、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半小時至三小時之防火時效。
防火材料包含不燃材料、耐火材料及防焰材料,不燃材料可定義為混泥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材、人造石、石棉製品、鋼鐵、鋁、玻璃、玻璃纖維、礦棉、陶製品、砂漿、石灰及其他類似之材料。
耐火版則列舉石膏板級木絲水泥板
耐燃材料為耐燃合板、耐燃纖維版、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類似材料
耐燃材料的耐燃性級別可區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其與建築技術規則之對照關係為耐燃一級即不燃材料,耐燃二級即耐火版,耐燃三級即耐燃材料。
至於防焰材料,係指指定場所所使用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版之薄材料,其在火災初期不至於快速擴大延燒,然而此一部分在建築技術規則上並無規定,原因是
此材料易於更換、搬動,無法以申請許可的方式管理,直到消防署成立,現行的消防法修正草案已將其納入法規之中。防火構造與耐燃材料比較有相關性,但並不一定有全然的關係。
由審查的實例來看,防火牆本身板子中間是骨架構造,外層以防火板或不燃板包覆,拆開來看,骨架雖具不燃性,板材卻具耐燃性,組合起來即具有防火時效。二者在檢驗的方法不盡相同,防火構造的檢驗法屬於 
CNS 12514,名稱為"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燃檢驗法"。其檢驗法對於材料,也就是構造體實際上燃燒多少時間後,背面的溫度是多少、有無燒透等方面都有規定。耐燃材料檢驗則屬於 CNS 6532,名稱為"建築物室內裝飾材料之耐燃性檢驗法"。期檢驗法對於發煙性、燃燒等皆有規定。二着以中文字義看來皆屬耐燃性,然而由英文來看,在國家標準檢驗法上對其稱呼便不同了。
二、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
防火避難設施式建築物構造體之一部分或固著於建築物之構造體者,相對於消防設備,防火避難設施應是不易變更改作或搬置移動者,其在災害發生時,可供人員避難逃生之設備。這兩方面得差異性在於防火避難設施必須在建築設計之時即考慮,它不如消防設備般在事後補上的方便性建管單位與消防單位在業務上的劃分亦以此為觀點,前者屬附屬於構造體上不易便者由建管單位管理,後者乃設備性,具移動性質者歸消防單位來負責。
三、裝修行為與變更使用行為
裝修行為指的是固著於建築構造如天花板、牆面部分之施作者。另依照建築法修正草案77條 之二規定建築室內裝修應遵守的規定: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
2、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3、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隔及主要構造
此外,建造行為在建築法第9條另有規定,但有些過半的修理稱修建,若面積未達到過半的修理則稱修繕,甚至於裝修行為並不構成修建的行為,是可不必申請建築許可
也無須變更使用,但若已有區劃的變更如隔間、牆面、天花板等,這些又該如何來界定是否仍屬於裝修行為?
建築法73條對於變更使用的規定如今也面臨一個問題,即使用的分類該如何劃分?例如原為中餐廳的場所變更為西餐廳,原住家變更為辦公空間等,算不算變更使用?
這在使用的分類上定義並不清楚,尤其現今還有新的使用法出現如視聽歌唱業、KTV之類的歸類又在哪?這是我們一向以行業別來界定會造成的諸多困擾之一。
以美國的法規來看,確實的使用介定可有幾個原則遵循:
1、使用人數
2、使用密度
3、使用者行動能力
4、使用人員的集散性
5、使用人相互熟悉度
6、使用內容(使用量或強度、型態、環境)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