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5日 星期二

完工就可以交屋了嗎?

所謂「完工」,其實是一個很籠統的說法。從字眼上會以為是工程全部完成,但在一般預售屋合約中,指的則是取得使用執照而言。
 
由於主管單位核發使照的標準,只要完成主體工程及部份指定項目即可。因此取得使照時,工程實際進度也許只有70%~80%而已。此外,取得使照後,才能申請水、電、瓦斯等外管線之施工,因此距離真正全部完工尚有一段距離,短則數週,長則半年。
 
至於交屋,條件當然必須全部工程完工,包括「接通自來水、電力、於有天然瓦斯地區,並應達成瓦斯配管之可接通狀態及完成契約、廣告圖說所示之設施」。精確的說,還包括公共設施及驗收瑕疵改正完成。
 
因此,完工不表示可以交屋,端看合約文字對「完工」如何定義。
 
在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對於交屋期限的規定為:
 
「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否則「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在此條文中,即不採用「完工」的字眼,而是採用明確的「領得使用執照」作為工期的判斷依據,這也是比較不易發生糾紛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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