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要施工到何種程度才可申請使用執照
依照法規:臺北縣政府建築物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發布)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北縣政府函八九北府工施字第二四八五○一號 發布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竣工查驗之相關事項辦 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依照法規:臺北縣政府建築物竣工查驗注意事項 (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 發布)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臺北縣政府函八九北府工施字第二四八五○一號 發布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建築物竣工查驗之相關事項辦 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公共設施之查驗項目:
(一) 基地周邊之道路應修復完成。
(二) 基地周邊之溝渠(公共排水溝)應修復完成。
(三) 基地周邊路燈應修復完成。
(四) 基地周邊之都市計畫樁或公共建築物修復完成。
(五)基地周邊行道樹應補植。
(一) 基地周邊之道路應修復完成。
(二) 基地周邊之溝渠(公共排水溝)應修復完成。
(三) 基地周邊路燈應修復完成。
(四) 基地周邊之都市計畫樁或公共建築物修復完成。
(五)基地周邊行道樹應補植。
三、建築物四周環境之查驗項目:
(一) 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
(二) 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
(三)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
(一) 私設通路路面舖設完竣。
(二) 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有建築物拆除完竣。
(三)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
四、建築物位置、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主要設備之查驗項目:
(一)建築物位置:應與核准圖相符(依建築線查驗)。
(二)主要構造:抽驗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應按圖施工
(隱蔽部份不列入抽驗項目)。
(三)室內隔間:應按圖隔間完成。
(四)主要設備:
1、消防設備應檢附消防單位核准文件。
2、避雷設備:依核准圖安裝完成。
3、污水排放及專用下水道設備應檢附環保單位核准文件。
4、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並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5、防空避難設備:防爆門窗、防火門、鐵爬梯及緊急出入口應依核准圖設置完成。
6、停車空間:
(1) 室外停車空間及車道地坪應舖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用品及車位應畫線標明。
(2) 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 機械停車設備應按裝完成,並檢附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表。
(五)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立面應完成外表飾材,門窗框應按裝完成。
2、外牆不得違規開窗或木板封閉。
3、騎樓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4、天井、露臺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六)防火區劃應按核准圖完成,防火門窗應依規定按裝完成。
(一)建築物位置:應與核准圖相符(依建築線查驗)。
(二)主要構造:抽驗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應按圖施工
(隱蔽部份不列入抽驗項目)。
(三)室內隔間:應按圖隔間完成。
(四)主要設備:
1、消防設備應檢附消防單位核准文件。
2、避雷設備:依核准圖安裝完成。
3、污水排放及專用下水道設備應檢附環保單位核准文件。
4、昇降設備應安裝完成並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5、防空避難設備:防爆門窗、防火門、鐵爬梯及緊急出入口應依核准圖設置完成。
6、停車空間:
(1) 室外停車空間及車道地坪應舖設瀝青混凝土、混凝土或類似代用品及車位應畫線標明。
(2) 室內停車之車位範圍應按核准圖編號,並漆繪完成。
(3) 機械停車設備應按裝完成,並檢附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機械停車設備竣工檢查表。
(五)建築物立面:
1、建築物立面應完成外表飾材,門窗框應按裝完成。
2、外牆不得違規開窗或木板封閉。
3、騎樓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4、天井、露臺應依核准圖說留設。
(六)防火區劃應按核准圖完成,防火門窗應依規定按裝完成。
五、建築工程完竣後,本府工務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 完竣。
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延展為二十日。
依前項規定查驗時,應依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一)辦理。
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延展為二十日。
依前項規定查驗時,應依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一)辦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