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人以為要在收到建商通知”交屋”的當天,才會進行 ”驗收”的動作,甚至趕在當天就要完成驗收,其實這是不正確的觀念。 驗收的目的是要確保房屋沒有瑕疵,須檢查的地方也非常的多,自然不容易在短時間內就全部完成。而且一旦發現了缺失,建商通常也需要一些時間才能修繕完畢,那麼交屋自然就無法完成了。
因此,若將”交屋”分成”通知交屋”和”完成交屋”二個階段來看,就會比較容易理解。我們可以在收到通知交屋後才進行驗收,但必須等到驗收的缺失都修繕完畢後,才算達到”完成交屋”的要件之一。
換言之,比較理想的順序應該是:
通知交屋 → 驗收 → 缺失修改完成 → 複驗完成 → 完成交屋。
通知交屋 → 驗收 → 缺失修改完成 → 複驗完成 → 完成交屋。
更正確的順序應該是:
通知驗收 → 驗收 → 缺失修改完成 → 複驗完成 → 通知交屋→ 完成交屋。
通知驗收 → 驗收 → 缺失修改完成 → 複驗完成 → 通知交屋→ 完成交屋。
這有何重要性呢?因為地價稅、房屋稅及銀行核撥貸款後的利息,依規定在”通知交屋日”之前是由賣方負擔,這裡的通知交屋日乃指驗收已經完成而言。若未釐清,則通知交屋到真正完成交屋期間的稅費利息,就有可能會被轉嫁到買方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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